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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乙与被上诉人向某、田某丁以及原审第三人杨某戊、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建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向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田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向某、田某丁以及原审第三人杨某戊、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丙、朱建社,被上诉人向某的委托代理人滕某某,被上诉人田某丁,原审第三人杨某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己,原审第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向某和原审第三人杨某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田某乙。

审判长杨某戊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向某蓉

二О一一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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