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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化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一般代理)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被上诉人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2年9月,上诉人田某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州人大内司委组织出境到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考察,并由州人大内司委与吉首铁路旅行社签订出境考察服务合同,办理了护照等出境事宜。2004年10月,被上诉人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了其下属公司吉首铁路旅行社。2006年2月15日,田某因公出国旅游,同年3月30日美国大使馆为其签证,4月24日田某在北京国际机场被边关武警查处其所持护照已被吊销,并被扣押2个多小时。上诉人田某为维护其权益,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偿上诉人田某三千元,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本院减半收取412.5元,均由上诉人田某承担,本院退回田某上诉费412.5元;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1年5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李代建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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