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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长中执监字第X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

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中国贸仲沪裁字第×××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称:一、(2009)中国贸仲沪裁字第×××号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1、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21世纪不动产公司与英国埃菲特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也未提供英国埃菲特公司与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x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来源合法。2、在提供英国埃菲特公司对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时,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不能证明其授权的合法性。3、国家商某总局许可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时间只有10年,而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许可给申请人的许可经营期限为20年,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其具有20年特许经营期限的证明。4、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其在2005年1月3日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具有特许经营的事实。二、(2009)中国贸仲沪裁字第×××号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1、该裁决书认定外商某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属于国家限制交易、特许经营的范畴明显错误。2、我国虽然自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某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外商某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核准,不是自然获得特许经营的资格,而2005年1月5日,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x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时,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特许经营,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由此,不因履行时间长短、当事人是否承认等,合同自始无效,仲裁庭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求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中国贸仲沪裁字第×××号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某、商某、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1日在北京市工商某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咨询、商某咨询(含商某特许经营咨询)、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展览展示设计、家具装饰设计。2005年1月5日,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x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其在中国享有独占使用权及分许可权的x系统有偿特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X区域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独占性分许可的权利,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时提供培训、广告等服务,特许期限为20年,并保证已取得x系统(包括标志)所有权人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x系统(包括标志)特许授权或经营的许可,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本合同授予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许权未超越上述许可范围。为获取x系统的分许可权,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须向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加盟费、月特许权使用费、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附属业务费、培训费及其他费用,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须成立独立的子公司从事x系统的分许业务。2005年4月5日,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同日,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转某协议》,约定由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承继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及义务,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特许经营合同》及《转某协议》签订后,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提供了x系统(不能验证真伪)和简单的培训,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要求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其从x系统(包括标志)所有权人获得该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使用权及分许可权利的合法授权依据,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称,至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时止,已向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支付加盟费人民币(略)元,保证金人民币x元,月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x元,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人民币x元,培训费人民币x元及其他费用人民币x元;在长沙市发展加盟店35家,在株洲、湘潭市未发展加盟店,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的规定对其及时作出各种信息披露。2007年2月17日,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拖欠其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已构成违约为由,依据《区域合同》的约定,解除与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的《区域合同》。2007年3月6日,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继续履行与湖南富通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补充协议》,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补缴欠款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恢复其21世纪不动产长沙区域分部的资格,双方确认在该《补充协议》生效之前的所有争议问题均已协商某善解决。《补充协议》生效后,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恢复了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长沙区域分部资格。2008年5月12日,因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欠缴特许权使用费用、市场推广与广告发展基金,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终止了双方签署的《区域合同》,并要求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停止使用“x系统”、履行竟业禁止及其他合同终止后的义务。2008年5月14日,申请人又委托律师在《湖南日报》、《长沙晚报》再次发布了与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的解约广告。双方之间的纠纷经协商某果,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

另查明,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X号公布了《指导外商某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某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外商某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明确公布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某资项目”,在《限制外商某资产业目录》第六条明确列明“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某资”。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某资商某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关于(一)佣金代理、(二)批发、(三)零售、(四)特许经营等商某领域,自“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某企业。”同时,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外商某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某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某活动’的经营范围”。2005年1月5日,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x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时,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特许经营,2007年2月9日北京市X区商某局批准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某活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2007年8月12日,北京市工商某政管理局向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增加特许经营范围项目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8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某部通过了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备案申请,备案登记号为(略)。

本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005年1月5日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签订《x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时,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具有在中国内地开展特许经营的民事行为能力,但2007年8月12日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申请获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某活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某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某主管部门备案”。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案合同于2008年3月13日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商某部备案,我国对特许经营行业存在逐步规范的过程,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的相应手续符合当时情况下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要求。为维护交易的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案《区域合同》不宜因《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2、从本合同的签订、转某、履行过程及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直至2007年6月仍在实际履行合同,本案合同各方当事人以其履行行为强化了本案合同的效力。直至北京×××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起本案仲裁,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才提出本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故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中国贸仲沪裁字第×××号裁决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商某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兴业不动产有限公司、湖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中国贸仲沪裁字第×××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实

审判员黄忠立

审判员廖帆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芬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商某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某主管部门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十二)不予受理;

(十三)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十四)驳回起诉;

(十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六)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七)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十八)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十九)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二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十一)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十二)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经营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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