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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土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9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7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儿童。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7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农民。系刘某之父。

被执行人合阳县X组。

负责人秦某,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刘某等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X组给付土地补偿款x元并承担受理费130元,执行费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阳县X组,履行了全部案件款x元及受理费13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

审判员王福林

审判员王俊杰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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