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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与被执行人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X镇。

被执行人赵××,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合阳县X区。

申请执行人安××与被执行人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赔偿各项款费用共计x元,并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500元后无履行能力,本案遂退出执行程序。2010年×月×日本院依职权对此案恢复执行,在本院主持调解下,申请执行人安××与被执行人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4500元执结本案,并已按协议兑付清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

审判员王××

审判员雷××

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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