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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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10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携带1包重0.6克的毒品至本区X路X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后其在离开途中被抓获。经检验,上述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扣押毒品0.6克(已收缴)、毒资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陆某甲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和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许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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