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年底,被告人马某伙同“黑妮”(另案处理)等人在长葛市东转盘附近饭店内,以给被害人关某某说媒为由,骗取关某某现金7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到案经过、长葛市公安局官亭派出所证明、破案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