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全),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3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7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2月9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方城县房管局在准备建廉租房时,经协商,方城县房管局以27.8万元价格收购了被告人刘某某位于工地附近的五间瓦房(有协议),并口头说为刘某某协调部分廉租房工程,但要找到有资质的项目经理和建筑队,并服从方城县一建公司的领导。刘某某于2009年从房管局领到拆迁补偿款x元,下欠x元。由于刘某某找不到有资质的项目经理和建筑队,无法承揽工程。在此期间,刘某某经常以房管局拖欠其房款和应给未建工程的利润为由,多次锁工地大门、用沙、砖堵住工地出路,致使施工工地无法开展施工。后来经协调,方城县一建公司项目经理杨XX同意给刘某某14万元作为一座楼工程的利润。杨XX分三次给刘某某共5万元,在刘某某的哥将下欠的20.8万元房款和14万中下欠的9万元从房管局和杨付山处领走后,刘某某以协议是自己同房管局签的但未领到20.8万元和9万元为由,仍用沙、砖堆在房产边准备盖房,堵锁施工工地大门、出路。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多次堵门的行为目的是想讨回应该属于自己的合法房价款及14万元的工程利润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不成敲诈勒索罪,房管局未按协议或口头协议履行,协议是我签的,而房管局将下欠的20.8万元房价款和14万元工程利润款中下欠的9万元,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让其哥领走,采取堵锁工地的大门,已认识到是严重错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11月30日经协商与方城县房管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方城县房管局以27.8万元购买了被告人与家人共有的五间瓦房,房管局又口头答应给被告人刘某某14万元作为一座楼的工程利润款,尔后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09年1月5日领款5000元,1月14日领款2.5万元,1月15日领款2万元,共领走工程利润款5万元,下欠9万元,2009年1月23日领走房价款7万元,下欠房价款20.8万元。在此期间,刘某某以房管局拖欠其款为由,多次锁工地大门,用沙、砖堵住工地出路,致使工地无法施工。2009年2月20日被告刘某某之哥刘X将两项下欠款领走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协议是自己与房管局签订的,但未领到下欠款20.8万元和9万元为由仍用沙、砖堆在房产边准备盖房及堵锁施工工地大门出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了与房管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14万元工程利润款的事实经过及多次堵锁工地大门的情况。与被害人房管局该工地承包人杨XX的陈述事实情况基本一致。证人张XX证实了经双方协商给被告人刘某某工程款14万元的事实经过。证人刘XX证实了房管局工地承包人杨付山说干脆给刘某全一些钱算了,工程不让刘某包了。证人源XX、张XX、张XX、代XX等人的证言,领款条、房屋买卖协议,停工报告证实了2009年2月20日将下欠被告人的两项欠款给完后仍被刘某某多次堵锁大门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鉴定结论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2009年2月20日在其哥刘某将其家庭共有出卖房屋的余款、工程利润款全部领走后仍采用堵锁大门的方法,致使他人工程无法施工,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无理取闹,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罪名不妥,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多次堵工地大门的目的是想讨回其房价款及工程利润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方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杜瑞山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红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