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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朱某孙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

市X区X路新建城南派出所

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

华、孙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依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12月8日与邵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城南派出所综合楼项目部(被告朱某系该项目部经理)签订购房合同,原告购该楼X号楼X单元四楼第二间住宅一套,并另以1万元价格购得二号楼北向自西往东第一间车库内的车位一个。后因被告朱某未能依约为购房人被告孙某办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两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朱某将城南派出所二栋楼梯间右边车库(即城南派出所二号楼向自西往东第一间车库)转归孙某所有。而原告所购车位就位于该车库内,这样被告朱某私自将原告所购车位作为私有财产,转让给被告孙某。2010年5月,被告将原告放置在车库内的个人物品(茶几、电某、老板椅等)搬离,被告孙某占有该车库并更换门锁。原告多次与被告朱某协商,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车位。2010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朱某达成协议,被告朱某自2010年9月起至车位返还原告止(2010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朱某每月按400元给付原告车位租赁费用(有字据为证)。至今车位仍为被告孙某占有,并拒绝返还原告。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朱某、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本市X区X路新建城南派出所二号楼北向自西往东第一间车库内的车位归还原告;2、责令被告朱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车位租金4400元(自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止,每月

400元,顺延照计)。

被告朱某辩称,同意调解处理此案。

被告孙某辩称,同意调解处理此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孙某在2011年5月30日前将位于本市X区X路新建城南派出所二号楼北向自西往东第一间车库腾空归还给原告陈某及被告朱某(陈某永久拥有该间车库内一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被告朱某在2011年5月30日前补偿原告陈某车

位占用费4000元。

三、被告朱某在2011年5月30日前赔偿被告孙某人民币3万元,如3万元未按期支付,车库里另一车位所有权归孙某所有。

四、被告朱某在2011年10月30日前为原告陈某、被告孙某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未办理,按每日500元处罚直至办好房屋所有权证为止。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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