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女,现年42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男,现年43岁,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周某转移财产,致使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紫舞路支行的银行存款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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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志鹏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龚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