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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闽清新辉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闽清新辉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地址:闽清县X镇宝新工业区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系闽清新辉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宝胜,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清新辉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闽清新辉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闽清新辉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本希

审判员陈旭东

人民陪审员刘义浙

二O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任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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