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正文)

(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

上诉人湘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8)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又于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谭铁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任莉参加评议,书记员郭新蓉担任记录,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延云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刘延云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任莉

审判员肖锋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新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