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鸿晓,江苏镇江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捷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虹桥上海城A栋X楼。
被告迅捷国际海运((略)),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虹桥上海城A栋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捷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迅捷国际海运((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某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4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2。96元,由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