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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高某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高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址职业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

原告高某诉称:他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他与被告离婚,孩子由他抚养,由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被告高某X辩称:她同意离婚,但她要求抚养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0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其女儿高某X。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存于中国建设银行礼泉县支行的x.14元。婚后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高某与高某X离婚;

二、孩子高某X由高某X抚养,由高某从2011年7月份起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月付给高某X孩子抚养费150元(每年8月15日前给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存于中国建设银行礼泉县支行的x.14元中的4600元归高某X所有,其余的6817.14元归高某所有;

四、高某X的衣服归高某X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高某负担。

六、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党库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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