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
上诉人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某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建连、被上诉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孔某与上诉人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二、上诉人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支付被上诉人孔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某、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三、被上诉人孔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孔某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上诉人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