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段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唐XX、段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唐XX、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8月20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唐XX一次性赔偿段XX住院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费、后续治疗费及二轮摩托车修理费等共计x元。
二、此事故就此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发生的任何事情互不承担,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