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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胡杰锋,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才,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谌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张开礼,常德市X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某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杰锋,被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才、原审被告谌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开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审判员柳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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