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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城步县人,本县湘运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步湘运公司职工,现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9月4日被执行人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漆某于2002年9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漆某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漆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略)XXX或账号为(略)XXX上的存款直至本院通知解除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曾良强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阳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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