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在2011年7月2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湘x中型客车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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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曾良强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亚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