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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彭某与被申诉人保靖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彭某:

你因与被申请人保靖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州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案系因土地登记资料信息查询而引发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主要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一、被诉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二、是否有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存在;三、是否有法定的行政不作为抗辩情由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国家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为查询人提供查询服务应该是本案被告诉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本案中你提出了查询杨某菊家土地四至界限的申请,属于申请查询土地原始登记资料。根据《查询办法》第三条(一)项和第七条(二)项的规定,你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即杨某菊)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在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被申诉人保靖县国土局拒绝为其提供查询,符合《查询办法》第八条(二)项的规定,具有法定的行政不作为抗辩情由。且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经过协调,被申诉人保靖县国土局已经向你提供了杨某菊家的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属土地登记结果,按规定不需要经过土地权利人的同意即可查询)。在二审庭审中你亦承认其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但其坚持不放弃诉讼的理由是为了得到相关的行政赔偿。对此,因其属于另外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审查。故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希你服判息诉。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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