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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邳州市玉皇太阳能热水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邳州市玉皇太阳能热水器厂。

负责人郭某,厂长。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邳州市玉皇太阳能热水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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