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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丙诉被告重庆中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文某丁、周某戊、文某己、文某庚、王某辛、王某壬、敖某、周某祺、蒋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文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吴志斌,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重庆中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第三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周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文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文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王某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王某壬,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周某癸,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丙诉被告重庆中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文某丁、周某戊、文某己、文某庚、王某辛、王某壬、敖某、周某祺、蒋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丙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某丙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5元,由原告文某丙承担。

审判长严永鸿

代理审判员吴贵平

代理审判员李可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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