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与嘉禾县XXXX一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嘉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XX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据以执行的(2009)嘉民督字X号支付令,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嘉民督字X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成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