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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XX与嘉禾县XXXX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周XX与嘉禾县XXXX一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嘉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XX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据以执行的(2009)嘉民督字X号支付令,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嘉民督字X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成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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