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a,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郑a,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钱a,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殷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冶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俞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B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a诉被告上海A冶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B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a诉称,原告和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资金链断裂等理由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借款。2008年7月9日经核算,两被告共计欠原告款项人民币(币种下同)726,672元。同日,两被告共同出具还款承诺书,同意最迟两个月内还清。然两被告未按时归还全部款项,现尚欠686,672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其催讨,均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86,672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0,917元。
被告上海A冶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B电气有限公司辩称,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A冶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B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钱a借款本息合计820,672元,该款于2010年4月30日前归还120,672元,于2010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各归还100,000元,至全部还清止;
二、上述款项,若两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就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可对两被告未付部分每天加收1%的违约金;
三、原告与两被告三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37.95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于2010年2月底前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吕清芳
审判员黄某美
代理审判员陈秀芬
书记员李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