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军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乙于2010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至2008年的物业管理费1,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陆求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