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之子),本案原告之一。
原告张某某
被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以被告林某某未付租金为由,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返还租赁房屋;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电费178.19元。审理中,被告以原告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按照现状继续履行合同,并降低租金。对此,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9年8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房屋按照现状继续由原告张某某租赁(其中用作卫生间的房屋存在瑕疵可能无法正常使用),租金由每月人民币1450元降为每月人民币1200元(从2009年8月4日开始计算)。
三、截至2010年4月3日,被告林某某应付租金为人民币9600元(8个月),被告已经支付租金人民币4350元,尚欠租金人民币5250元,上述款项,被告林某某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某、张某某。
四、被告林某某拖欠的2009年10月、11月、12月电费共计人民币178.19元,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某、张某某。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并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已缴纳)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2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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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