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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顾XX、顾XX诉顾XX法定继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顾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法定代理人陈XX(原告顾XX丈夫),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原告顾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委托代理人龚XX(原告顾XX丈夫),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原告顾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原告顾XX妻子),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崇明县x号。

被告顾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于2010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顾XX、顾XX、顾XX诉被告顾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顾XX(男,1991年11月死亡)与陈XX(2010年1月28日死亡)系夫妻,共生育子女4人,即本案原、被告。顾XX和陈XX的父母早已先于顾XX、陈XX死亡,顾XX、陈XX死亡时均未立遗嘱。陈XX死亡时留有银行存款人民币9416.0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新河支行存款8000元,账号是x;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竖新支行存款1416.08元,账号x)。现原、被告对上述存款的继承事宜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陈XX名下的遗产存款人民币9416.08元(包括利息),由被告顾XX继承。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顾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2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锦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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