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住××。
委托代理人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曾用名李××,现住舞××县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李××,住××。系李××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住××。
委托代理人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现住××。
委托代理人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李××、安××、原审第三人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