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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李××、安××、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住××。

委托代理人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曾用名李××,现住舞××县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李××,住××。系李××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住××。

委托代理人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现住××。

委托代理人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李××、安××、原审第三人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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