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永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某。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祁阳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永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谭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永州市永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谭某已依据双方于2011年3月30日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某明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