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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原审被告黎某、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夫,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谭某明、谭某夫系刘某乙与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邓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0)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某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一致为由,于201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583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姚勇

代理审判员胡中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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