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桂秀,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又名张某、张玉晓),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