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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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2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周立君,南志涛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

本院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某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0月2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男孩黄1,1999年2月5生男孩黄X。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才逐渐显露出好逸恶劳,游手好闲的本性,原告苦口某心劝导,被告不听反而对原告拳脚相向,双方因此时常骂架打架。原告为全家生活,不得已到广东打工。被告则成天打牌赌博,没有钱即找原告要,不给就会招来一顿打骂。原告实在忍无可忍,于2009年向法院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亲戚劝阻,原告想给被告一个机会,就撤回了起诉,可被告并没有悔改之意,2010年5月,原告又一次与被告争吵后离开被告,至此对被告也彻底死心,一直分居至今。同时两个小孩从未尽抚养义务,都是原告在外打工寄钱给娘家由自己母亲带养,被告的所作所为,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共同债务x元均等承担。

被告口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是一派胡言,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分给家产60万元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在广东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6年10月25日双方在原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原告分别于1997年10月17日和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1和黄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经常吵架相骂,并动手打架。2009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双方亲属劝解,原告撤回了诉讼。但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现双方已分居生活。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存款120万元,双方应共同分割,原告不予认可,原告陈述为抚养小孩向自己父母借款x元,双方应共同承担,被告不予认可,且双方均无证据证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自愿离婚;

二、被告黄XX自愿抚养婚生小孩黄1(13周岁)、黄X(11周岁)成人,原告陈XX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x元整,被告黄XX表示同意,此款原告自愿于2011年9月20日前一次付清,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原、被告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均同意各自经手的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其某、被告均无异议;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某文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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