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犯罪学研究会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安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住(略)。
上诉人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1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姚勇
代理审判员胡中岳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