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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安泰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犯罪学研究会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安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住(略)。

上诉人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1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姚勇

代理审判员胡中岳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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