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东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县红十字医院:
关于隆回县东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隆回县红十字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本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