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工作人员,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张家界市X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邓某、原审第三人龚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亚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某欣、黄勇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依法向某三人龚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审判长唐亚萍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黄勇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建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