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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与被上诉人邓某、原审第三人龚某抵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工作人员,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张家界市X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邓某、原审第三人龚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亚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某欣、黄勇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依法向某三人龚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审判长唐亚萍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黄勇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建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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