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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凌山,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阳某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和平离婚为由,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

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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