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X区潇湘大桥二小旁。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永中法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6日前给付刘某工程款398,302.3元(含应付民工工资338,000元)。因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已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中法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伍绍儒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