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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诺邦畅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新源里X号琨莎中心一号楼XAX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诺邦畅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X路第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X路X号麦德龙广场。

法定代表人吕某。

上诉人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诺邦畅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是北京市X区新源里X号,故请求:1、依法撤销某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看出,位于北京市X区的原审被告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福玛特全自动清洁机FM-007”,而位于福州市X区的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商场则涉嫌销某该产品。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原审原告福州诺邦畅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二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关“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某、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和第六条有关“原告……以制造者与销某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某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福州诺邦畅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北京利而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移送本案管辖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代理审判员蔡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丹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某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某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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