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X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略)-5。
被执行人刘某甲。
被执行人刘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初步达成执行和解意向,正在履行之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1-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未能履行双方初步达成的执行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滕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