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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沅江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昌剑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撤诉、反诉,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沅江市中医院,住所地:沅江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撤诉、反诉,申请执行。

王某乙与沅江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沅江市中医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益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乙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乙及其代理人昌剑波,被申请人沅江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殷绍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王某乙入住沅江市X巷口分院行剖宫产。因产后漏尿,到益阳市中心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输尿管阴道瘘。2007年11月27日,王某乙入住湘雅医院行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治疗,同年12月7日出院,共住院十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王某乙申请,益阳市医学会对本次事故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王某乙的损伤系剖宫产所致,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另查明,王某乙在各级医院门诊检查购药花去944.8元,用去交通费1156元。王某乙在湘雅医院行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术的住院治疗费用已由沅江市中医院全部支付。自2007年11月3日至2008年2月25日,王某乙已陆续从沅江市中医院处领取现金69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沅江市中医院一次性支付王某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款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

二、王某乙与沅江市中医院之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此了结。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沅江市中医院负担3200元,王某乙负担2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仁华

审判员马学文

代理审判员田园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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