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金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廖某,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
娄底市金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娄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1月3日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0月2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娄中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廖某所有的、位于娄底市X区X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的房产及廖某与冯婕共同所的、以冯婕名义登记的、位于娄星区X区X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