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阳市X区计划生育局(下称双清区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肖某,男。
被执行人何某,女。
申请执行人双清区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某、何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双清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肖某、何某夫妻于2009年12月11日违法生育1个子女,双清区计生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何某征收社会抚养费8728元,该《征收决定书》于2010年10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肖某、何某夫妻未起诉、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双清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市X区计生局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肖某、何某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自动履行双清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8728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肖某、何某承担。
审判长陆丕易
审判员李荣军
审判员刘琨堂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