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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审理完毕,该案(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某乙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某乙男在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

代理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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