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10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2月24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拨打被告人肖某某和肖某平、梁喜红(均已判决)的电话,提议去涟钢钢渣山偷东西,肖某某、肖某平、梁喜红应允。后四人行至涟钢环保科技公司围墙外,商议去该公司偷钢板和流水铁,四人拿出之前藏在围墙外面草丛中的两根木棒和铁圈,翻过围墙进入涟钢环保科技公司的综利车间和红渣车间,用铁圈套住钢板和流水铁,采取平地抬、下坡滚的手段将二块钢板、二块流水铁偷至围墙外面。尔后,四人将盗来的钢板及流水铁搬运到附近的一条马路边,在等候销赃人员来收取赃物时,被涟钢保卫部人员发现,肖某平、梁喜红被当场抓获,被盗财物亦被及时追回,王某乙和肖某某则逃脱。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3975元。
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毛某、柳某、黄××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2011年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因未考虑到两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这一量刑情节,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乙、肖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建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鹏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