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
被执行人陈某,女。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诉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5日经本案审理完毕,该案(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乙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