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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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法执字第2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个体工商经营户,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系被执行人邓某之妻。

本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08)武法执字第21-X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某所有的坐落在(略)武马公路旁的土地一宗(地号为X-X-X,土地权利证号为2010-X号,面积为68平方米)进行了查封,现因被执行人邓某、张某已和申请执行人钱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以全部了结,致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邓某、张某所有的位于(略)武马公路旁的土地(土地号为X-X-X,土地权利证书号为2010-X号,面积为68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肖国胜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远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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