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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乙诉被告彭某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乙,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娄底市X区乐坪办事处街心居委会四组。

委托代理人邹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略)。

被告彭某戊,女,46岁。

委托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乙诉被告彭某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乙与被告彭某戊离婚;

二、位于娄底市X村C栋X单元X号住房归被告彭某戊所有,位于娄底市规划局新家属楼X栋X单元X号住房以及待建门面归原告邹某乙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共同财产差价x元,该款在2010年农历年底前支付x元,在2011年8月30日前支付x元,在2011年农历年底前支付x元,如未按期支付,原告自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付利息;

三、以原告邹某乙名义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由原告负担清偿;

四、原告邹某乙自愿负担小孩邹某乙的全部抚养教育费用并继续缴纳邹某乙的人身保险费用;

五、诉讼费300元,原告邹某乙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艳红

审判员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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