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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雷某某与赵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侵权纠纷一案。赵某甲、雷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乙退还土地1.6亩,并负担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赵某甲、雷某某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某甲、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王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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