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X,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职员。
被告黄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原告汪XX与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4日,被告黄X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8900元,并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900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X于2009年11月24日给原告汪XX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欠汪XX人民币8900元,在明年年底还清。”但被告对该欠款至今没予偿还。原告现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欠款89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汪XX的陈述和所举示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黄X给原告汪XX出据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汪XX欠款人民币8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或直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某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