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系醴陵市人民政府退休公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某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某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某。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1995年7月2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父亲陈某阳借款x元,2011年7月10日我父亲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刘某,此债权已转让给原告。1995年9月15日被告刘某又因同一原因向原告借款x元,两次借款共计x元。借款到手后,原告及原告父亲反复多次催促被告依约还款,但被告长期借故不还。2009年8月24日,被告刘某重新出具借条,至今被告依然未予偿还。现原告起诉某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x元。
被告辩某,情况属实,同意偿还,但现在被告身体不好,需要钱去治病,希望可以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父亲陈某阳借款x元,2011年7月10日我父亲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刘某,此债权已转让给原告。1995年9月15日被告刘某又因同一原因向原告借款x元,两次借款共计x元。借款到手后,原告及原告父亲反复多次催促被告依约还款,但被告长期借故不还。2009年8月24日,被告刘某重新出具借条,被告至今依然未予偿还。现原告起诉某本院,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同意偿还原告陈某借款x元;
二、偿还方式:被告刘某从2011年10月起每月X号之前汇款600元给原告陈某指定账户(账户号码:(略),户名:陈某),被告刘某偿还至借款x元全部还清为止,若被告刘某在偿还全部款项之前身故,则原告享有从被告刘某的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易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